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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於 2010-7-15 19:26 發表

若非經過 授權(同意) 什麼都不准許
不管我們的目的 例如"為推廣" 說的再冠冕堂皇 也沒有所謂的"合理使用"
除非 自己回家照鏡子跳給自己看
光是"影響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就已打遍天下無敵手了
更何況 還有"侵犯公開演出權"及"重製權" 兩大護法
怕麻煩的 請繼續裝傻
怕死的 請參加營隊時要求給予充分授權 或 拒跳 拒學
適當的權益授予 與推廣舞蹈有相乘的功效
因法律規定 授權無法轉讓
所以不想拒跳.拒學的 請儘量支持擁有著作權的營隊
(如:本國人教外籍老師的舞蹈 教舞者僅有授權無著作權 無法再授權給別人)
另外 我也發現一件有趣的事
這個發現
最少值30朵花的評價
因為它解決了我們紛爭幾十年的"正名"問題
那就是
舞蹈類的著作權法 已把舞蹈分成兩大類
一種是受著作權法保護 具原創性的 個人創作舞蹈 我們稱之為 "自編舞"
一種是被著作權法排除 不具原創性 可視為文化資產加以推廣的民俗舞蹈 我們稱之為 "folk dance"
國內外皆適用
既然法律都幫我們規定清楚了 我們就不用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