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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shelton 的帖子
這裡我敘述的僅談 " 法 " 的說明, 請大家不要誤解我的動機, 只是讓這個圈子更能了解怎麼回事.
1> " 營隊的舉辦 "
我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問了二個問題 ?
A) 我去國外參加 紐約 Hora Keff Camp 學的「以色列」舞蹈,
在活動時有向 Camp 或 舞蹈老師購買 CD 和 現場教學影像DVD,
回臺灣後辦營隊_約一年一次或二次不定期辦活動,
將所學的舞曲教臺灣的舞友,
有收學費(含場地活動租借費、住宿費、伙食費、教師鐘點費、舞曲CD、舞步說明與現場教學DVD等等)
可以 " 合理使用 ",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向我解釋,何謂 " 合理使用 "?
1>非營利性 →辦營隊已有營利行為(有支出與收入的行為, 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 無論是否有盈虧)
2>不能向觀眾收費 →辦營隊已有向學員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住宿費、伙食費而收費
3>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辦營隊已有支付教師鐘點費費用行為
4>特定的活動 →辦營隊不固定時間, 非常態性, 則可.
但是 " 合理使用 " 前提是先須具備上列四項, 缺一不可.
向國外營隊購買的 CD,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教學,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B) 在舉辦營隊時, 我有請臺灣、香港、新加坡的舞蹈老師
使用 『臺灣的流行歌曲_例如: 千里之外 這首歌』或
『大陸的流行歌曲_例如: 青藏高原 這首歌』或
『英文的流行歌曲_例如: Cassablanca 這首歌』
編成一隻舞蹈, 在營隊中介紹自編的舞步,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首先編舞的老師必須先向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再行編舞, 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編舞者完成作品後對外公開, 不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即擁有這隻舞蹈的著作權, 如在各營隊或社團教授後, 其著作權仍屬編舞者擁有其舞蹈著作權, 如有與各營隊或社團約定簽署, 則視簽訂的內容而定.
[ 本帖最後由 shelton 於 2010-7-9 18: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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