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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_舞蹈類的著作權
shelton (she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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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_舞蹈類的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_舞蹈類的著作權

何謂 " 合理使用 "

1>非營利性
2>不能向觀眾收費 (對價)
3>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價)
4>特定的活動

前提是先必須具備上列四項, 缺一不可.

接著我會將各類型的狀況舉例告知, 這是 " 法 " 的規定.

含 " 營隊的舉辦 "、
    " 舞蹈編舞者(含國內與國外)擁有的著作權 "、
    " 聯歡舞會的舉辦 "、
    " 各社團的研習舉辦 "、
    " 音樂舞曲與教學錄製 "、
    " 網路上的音樂與影像 "、
    " 自拍影像 "
    等等...

" 情 " 與 " 理 " 另作解釋.

如有任何問題, 請使用本網站短信息 or e-mail to me : sheltonchen2004@yahoo.com.tw

[ 本帖最後由 shelton 於 2010-7-9 16: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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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ing (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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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本文收3 朵)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 ... cdb8&lang=zh-tw


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本著作係採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條款授權.



  以現今活潑多元的工商社會,於各式各樣的活動中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可說非常普遍,而最常見被利用的著作種類大致上有音樂、錄音與視聽著作,如歌手之演唱、舞蹈中之音樂、播放之電影片等。另就主辦單位舉辦活動之目的,又大抵可區分為具有營利目的與非營利目的之活動,考量到非營利活動舉辦目的所具有社會公益之意義,因而我國著作權法特於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需求之權衡機制,亦即符合該等要件者,利用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上述要件,分別闡釋說明如下: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所謂「以營利為目的」,非僅指經濟上利益可立即實現者,並包含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延後發生者,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均屬以營利為目的之行為。例如:在「產品的記者說明會」之場所播放背景音樂,雖主辦者對與會人員及來賓未收取費用,也沒有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因是主辦者攜帶CD播放),惟該說明會係為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即不符合本項要件。
  
(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解釋上應指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料)費或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或間接之相關費用。例如剪集報上刊載之印花兌換入場券,原則上仍須購買報紙而取得該項印花,則其入場券之取得難謂未支付費用。

(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指未對表演人在活動中所為之表演支付相當之酬勞或對價。此所稱報酬或對價可能包含工資、津貼、抽紅或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不論其名目為何,只要個案上得認定係相當於其表演勞務之對價者,均屬之,因而所支付表演人「交通費」(或車馬費)之價額如超乎一般舟車往返的標準時,仍可能被認定為屬酬勞之性質而與本項要件不符;但所支付者如未具有相對價值者(如中獎或獲得名次之獎金),由於其不具有表演之對價關係,則可認定為「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所利用之著作必需經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者。
  
(五)必須是「特定活動」:所舉辦者如係經常性活動,於此類活動中利用著作者,即不符合本條所定之合理使用要件,例如:

1、以個人購買的CD音樂,於辦公場所午休或下班時段對公司員工播放,因屬經常性之使用,不符合本條「合理使用」之情形。
2、機關、團體或社區提供電腦伴唱機,供員工或所屬社區成員點歌演唱,均屬經常性的利用活動,不符本「特定活動」之要件。
3、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亦屬經常性播放情形,不符合本條規定之要件。
  因此,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時,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表演人報酬者,自無上述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惟此類尾牙、春酒活動中,如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或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 OK大賽」等,因均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入場費、復未向表演人支付報酬,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著作。

  然而此類活動如係於餐廳舉辦,而該餐廳業者經徵得著作權利人之授權(視聽著作權利人之公開上映授權或音樂著作權利人公開演出之授權)者,機關或公司行號之使用行為即由餐廳業者所取得之使用授權所涵蓋,無需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自亦無庸就此另行付費;至於餐廳業者支付之使用報酬是否自行吸收或再行轉嫁給消費者,由業者自行決定。惟如餐廳未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時,此類活動仍有上述第55條之適用,不因餐廳未取得授權而受影響。



  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 授權條款台灣2.0版

本著作採「創用cc」之授權模式,僅限於非營利、禁止改作且標示著作人姓名之條件下,得利用本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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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舉土風圈裡的例子嗎?
免得以後我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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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裸足天使 於 2010-7-9 09:54 發表
可以舉土風圈裡的例子嗎?
免得以後我觸法

目前土風舞圈都還有任何案例

頂多是很多人有檢舉到『公園裡的音樂放太大聲,建議去檢查版權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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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lton (she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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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1 shelton 的帖子

這裡我敘述的僅談 " 法 " 的說明, 請大家不要誤解我的動機, 只是讓這個圈子更能了解怎麼回事.

1> " 營隊的舉辦 "

我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問了二個問題 ?

A) 我去國外參加 紐約 Hora Keff Camp 學的「以色列」舞蹈,  
     在活動時有向 Camp 或 舞蹈老師購買 CD 和 現場教學影像DVD,
     回臺灣後辦營隊_約一年一次或二次不定期辦活動,
     將所學的舞曲教臺灣的舞友,
     有收學費(含場地活動租借費、住宿費、伙食費、教師鐘點費、舞曲CD、舞步說明與現場教學DVD等等)
     可以 " 合理使用 ",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向我解釋,何謂 " 合理使用 "?
     1>非營利性                  →辦營隊已有營利行為(有支出與收入的行為, 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 無論是否有盈虧)
     2>不能向觀眾收費         →辦營隊已有向學員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住宿費、伙食費而收費
     3>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辦營隊已有支付教師鐘點費費用行為
     4>特定的活動               →辦營隊不固定時間, 非常態性, 則可.

     但是 " 合理使用 " 前提是先須具備上列四項, 缺一不可.
     
    向國外營隊購買的 CD,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教學,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B) 在舉辦營隊時, 我有請臺灣、香港、新加坡的舞蹈老師
    使用 『臺灣的流行歌曲_例如: 千里之外 這首歌』或
           『大陸的流行歌曲_例如: 青藏高原 這首歌』或
           『英文的流行歌曲_例如: Cassablanca 這首歌』
    編成一隻舞蹈, 在營隊中介紹自編的舞步,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首先編舞的老師必須先向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再行編舞, 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
    編舞者完成作品後對外公開, 不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即擁有這隻舞蹈的著作權, 如在各營隊或社團教授後, 其著作權仍屬編舞者擁有其舞蹈著作權, 如有與各營隊或社團約定簽署, 則視簽訂的內容而定.

[ 本帖最後由 shelton 於 2010-7-9 18: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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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elton 於 2010-7-9 17:03 發表
這裡我敘述的僅談 " 法 " 的說明, 請大家不要誤解我的動機, 只是讓這個圈子更能了解怎麼回事.

有這句話的說明,雖然短短一句,但是大家都不會誤解 ^_^

引用:
4>特定的活動               →辦營隊不固定時間, 非常態性, 則可.

這一點,我所看過的條文解釋,都不是這樣解釋的耶~~~
它的重點在單次、特殊、非經常性的活動,
譬如說,每週週會播放費玉清的歌,就不行。
但是沒有人解釋成「不固定時間」,
營隊要是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這樣辦下去,就不符合這一點原則了。

不過,沒差啦 ~ 反正只要四點中,有一點不符合就不行,前面三點已經沒過,這點過不過都沒用,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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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沒被發現,沒被檢舉,就可混過去
像公車上播送廣播電台的音樂
被音樂協會的人發現
公車有事-------沒授權
但廣播電台就沒事---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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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裸足天使 於 2010-7-9 17:49 發表
是不是沒被發現,沒被檢舉,就可混過去
像公車上播送廣播電台的音樂
被音樂協會的人發現
公車有事-------沒授權
但廣播電台就沒事---有授權

有人檢舉(要有被受理)、或是擁有版權的單位去提告 ..... 才會有事,

目前土風舞界是還沒有被告的案例,

理由之一也是因為我們太沒有〝油水〞可以因為打輸官司而被榨出來 ....

理由之二是我們使用的很多音樂都是民謠類,超過追訴年限了 ....

比較危險的是 ..... 正流行的那些 MV 類音樂 ..........

但不是說大家就能放心喔 ~~~~ 啥時誰會成為案例都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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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ing (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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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裸足天使 於 2010-7-9 17:49 發表
是不是沒被發現,沒被檢舉,就可混過去
像公車上播送廣播電台的音樂
被音樂協會的人發現
公車有事-------沒授權
但廣播電台就沒事---有授權

公車廣播侵權一事
詳細的內容如下
之前我在舞之心裡有說過了
再挖出來一次
http://www.okc.folk-dance.org/ta ... amp;page=2#pid47523

有關客運司機開車聽廣播放的歌曲遭控侵權乙事  
MCAT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之後續   聲 明 啟 示
http://mcat-tw.spaces.live.com/
該篇以移到下面網址
http://mcat-tw.spaces.live.com/? ... 3D10%26ayear%3D2008
聲 明 啟 示

針對今(14)日蘋果日報及各家新聞台所披露有關客運司機開車聽廣播放的歌曲遭控侵權乙事,由於報導內容與事實未相符,已造成閱聽人對本會多所誤解,影響本會聲譽,故在此提出聲明。

本會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則須向本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確實經本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本會特於97年7月間寄發存證信函再度通知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經本會確認後,本會就其原侵權行為,即不再追究,故本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核先敘明。

然依法律規定及智慧財產局解釋意旨,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讓客人聽電台播放音樂或開電視機供客人觀賞時,若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即不必取得授權;但若為了擴大收聽(視)區域而拉線路並使用擴大機、喇叭,即須獲得授權。

透過本聲明啟示,本會重申於營業場所或客運、遊覽車上透過擴大機、喇叭播放電台(視)音樂之行為,依現行法律規定,若未經授權,確係是違法行為,然本會亦考量利用單位的營業性、使用率…等等,收取低廉的授權費用,希利用人都能合法使用,如客運之收費,本會擬一年一台車輛僅收費新台幣500元,即可無限使用本會管理歌曲。

以上,若各界仍對音樂的使用有著作權上的疑問時,歡迎來電詢問,亦請各界不吝指教。


延伸報導:未裝擴音設備聽歌 免授權

[ 本帖最後由 huangming 於 2010-7-9 19: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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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7 裸足天使 的帖子

但廣播電台就沒事---有授權

今天我去仁愛醫院復健, 正好我問了這個問題, 帶我去的朋友他跟我解釋
1> 廣播電台播放的音樂是唱片公司提供的 sample music, 還拜託電台多多的幫忙打廣告...
2> 某歌星當時不出名與唱片公司也是小公司, 為了要傳銷, 想出了這個點子
     將歌曲製作成KTV, 請錢櫃幫忙打歌, 還付錢櫃播放費...
     結果後來真的變成了家喻戶曉的大歌星.
3> 像公眾場所_例如 : 麥當勞、百貨公司、店面商家播放的音樂, 則必須授權後才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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