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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_舞蹈類的著作權
huangming (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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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elton 於 2010-7-9 18:31 發表
但廣播電台就沒事---有授權

今天我去仁愛醫院復健, 正好我問了這個問題, 帶我去的朋友他跟我解釋
1> 廣播電台播放的音樂是唱片公司提供的 sample music, 還拜託電台多多的幫忙打廣告...
...

上面所說的是 該歌手、該唱片公司、單首、單曲、或單唱片的授權部分,是有可能的。

但是依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 授權資訊 / 授權須知
http://www.must.org.tw/3license/3-1.asp?swf=top_03

廣播電台是要付『概括授權的費用的』
除非該電台可以完全不播放到MUST所管理的音樂


以下引用全文

授權適用對象 / 行業

一、哪些行業需要授權?簡單來說,因MÜST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如有個人、公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時,即應向MÜST申
   請上述三項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


二、茲就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與以詳細說明:

(一) 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
  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
  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
  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
  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二) 公開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
  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凡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有線系統業者、公營電台、調幅
  AM電台、調頻FM中功率電台、小功率電台、有線音樂頻道、衛星音樂頻道,如電視廣播節目、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
  唱播出時,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三)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
  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
   、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
   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 本帖最後由 huangming 於 2010-7-9 20: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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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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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uangming 於 2010-7-9 19:39 發表


上面所說的是 該歌手、該唱片公司、單首、單曲、或單唱片的授權部分,是有可能的。

但是依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的 授權資訊 / 授權須知
http://www.must.org.tw/3license/3-1.asp?swf=top_0 ...


昏了...可不可以...恩...簡單的說就好....
字又那麼小...折騰我的老花眼呦...!!! :smile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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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廣播電台播放的音樂是唱片公司提供的 sample music, 還拜託電台多多的幫忙打廣告.

唱片公司為了協助歌手打歌, 送 sample music 給電台, 有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的相關事項, 有無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這是他們之間的事, 如果唱片公司告電台侵權, 那我個人才覺得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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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 shelton 的帖子

2> " 聯歡會的舉辦 "

我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問了二個問題 ?

A)  在臺灣各地的土風舞社團在戶外或室內播放以上的各類型的舞蹈( 臺灣人自編或是世界各國的傳統舞蹈),
     如因場地費的問題而有著收 " 入場費 ",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向我解釋,何謂 " 合理使用 "?
     1>非營利性                  →辦舞會已有營利行為(有支出與收入的行為, 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 無論是否有盈虧)
     2>不能向觀眾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參加舞會的人員產生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個人或團體產生的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參加舞會的人員, 使用捐助箱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現場無論本單位或其他團體, 使用捐助箱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或其他理由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慈善團體或政治捐獻收取費用的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3>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辦舞會如有表演團體表演, 且有支付車馬費或表演費等費用行為
                                       →辦舞會如有教學, 且有支付車馬費或教師鐘點費等費用行為
     4>特定的活動               →辦舞會不固定時間, 非常態性, 則可.

     但是 " 合理使用 " 前提是先須具備上列四項, 缺一不可.
     
    聯歡會舉辦的音樂,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
    另又牽涉到 " 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B)  為了讓參加營隊的舞友或舞會的舞友, 在現場播放 『 原編者_臺灣或外國的老師介紹的舞曲』錄像DVD
     為的是讓大家能更清楚了解正確的舞步與風格,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公開的活動場所舉辦時的音樂,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
     所以1>之前營隊中所拍的影像還是需經過授權.
           2>購買的影像分家用版與公播版, 公播版才可公開播放.

    另又牽涉到 " 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 本帖最後由 shelton 於 2010-7-10 02: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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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8 okc 的帖子

回到5F與8F的解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有與我解釋

1>MV 類音樂與舞蹈的模仿, 是最容易侵權的行為 ..........

2>健身中心所使用跳肚皮舞或街舞或爵士或印度寶萊塢或瑜伽類的音樂, 都必須送審授權後才能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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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ing (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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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helton 於 2010-7-10 01:04 發表
1> 廣播電台播放的音樂是唱片公司提供的 sample music, 還拜託電台多多的幫忙打廣告.

唱片公司為了協助歌手打歌, 送 sample music 給電台, 有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的相關事項, 有無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這是他們之間的事, 如果唱片公司告電台侵權, 那我個人才覺得誇張

很虧張的一點就是
還真的有告
must 還真的告過 警廣 侵權
警廣還一度只播放老歌與無需授權的音樂

不過後續如何 我找不到資料

只有找到
http://n.yam.com/msnews/mkarticle.php?article=20080709003655   
http://judelaw.pixnet.net/blog/post/22150877
其中提到

警廣日前每年付費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每年150萬元;「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每年12萬元;「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每年2萬5千元。「其中150萬元的費用是按照電台規模、功率大小、頻道數計算,警廣是大型電台,他們沒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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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mes 於 2010-7-10 00:20 發表


昏了...可不可以...恩...簡單的說就好....
字又那麼小...折騰我的老花眼呦...!!! :smile37 !

最簡單的說法就是
你想在不是家裡以外的公眾地方
使用擴大機放出你NOTEBOOK與MP3裡面的音樂
你就至少要付兩筆費用

一筆是類似ACRO所宣導的『公開演出』的費用                       ---你可把他當放音樂的場地費
一筆是類似must等團體所管理的音樂本身智慧財產權人的費用  ---你可當音樂本身的來源授權

兩筆是分開的,不同用途,都要付。

我所知道的部分只有音樂播放而已
舞蹈本身的部分我不知道


[ 本帖最後由 huangming 於 2010-7-10 09: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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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廣 是樹大招風
其他的可形容成"版權流氓"

我幾乎每個月都會被電台請去當一小時主持人
個人方面 CD都是我自己自備的
有幾次認為有疑慮
打電話給唱片公司 說明自己是某電台某節目主持人 問是否同意我播放
好玩的事來了
播放當天一到電台就有寄給我的包裹(節目上我從未叫任何人寄任何東西到電台給我 都是留我另一個地址)
打開看  是我準備播放的完整CD及相關簡介  還附上感謝函

後來 電台經理告知我
需要什麼可以告訴公關部的
最好不要自己去要說
尤其是我常徵詢的都是老歌
唱片公司會以為我是去查版權的
造成人家的麻煩





甜中加甜,不見其甜;樂中加樂,才是大樂!

Sunny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sunny11688-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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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unny 於 2010-7-10 09:26 發表
警廣 是樹大招風
其他的可形容成"版權流氓"

我幾乎每個月都會被電台請去當一小時主持人
個人方面 CD都是我自己自備的
有幾次認為有疑慮
打電話給唱片公司 說明自己是某電台某節目主持人 問是否同意我播放
好玩的事來了
播放當天一到電台就有寄給我的包裹(節目上我從未叫任何人寄任何東西到電台給我 都是留我另一個地址)
打開看  是我準備播放的完整CD及相關簡介  還附上感謝函

後來 電台經理告知我
需要什麼可以告訴公關部的
最好不要自己去要說
尤其是我常徵詢的都是老歌
唱片公司會以為我是去查版權的
造成人家的麻煩

對喔
你是電台主持人
可否協助說明更詳細點的資料
因為我這邊找的到的資料
都是一面倒向類似MUST、ACRO等團體有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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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mes 於 2010-7-10 00:20 發表


昏了...可不可以...恩...簡單的說就好....
字又那麼小...折騰我的老花眼呦...!!!   :smile37

本來想讓james大哥多昏一點再作回應的
不過蝗蟲葛格已經回應了  所以.....就一併回應您們兩位大哥了

涉及民法的東西本來條文就比較繁瑣 而且還可以無限類推
偷偷說: 就是要讓大家昏頭轉向 怕麻煩 然後尋求私了 少煩政府機構

更簡單的說  只要版權所有人點頭  管他什麼單位
一般來說  電台都有"逼"唱片公司 簽 總括同意書(特殊狀況才以但書做區隔)

上次聯歡上跟兩位討論過這個問題
因為立場是站在"主辦"的立場來看 所以無解~~
若站在"自己"的立場  就簡單多了

看這些條文有個秘訣
例如:
各種食物含有各種成份
各種成份當中 又含有很多造成疾病的因子
而這些因子就是 相關法令上的條文

大哥請您反問自己  看了這麼多的因子後  昏了 就可以不用吃東西了嗎?   
夠簡單了吧


至於  字又那麼小...折騰我的老花眼呦...!!!的部份
每個樓層標示左邊 有大.中.小 三個框框
按"大"  就不折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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