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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5 shelton 的帖子
2> " 聯歡會的舉辦 "
我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問了二個問題 ?
A) 在臺灣各地的土風舞社團在戶外或室內播放以上的各類型的舞蹈( 臺灣人自編或是世界各國的傳統舞蹈),
如因場地費的問題而有著收 " 入場費 ",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員向我解釋,何謂 " 合理使用 "?
1>非營利性 →辦舞會已有營利行為(有支出與收入的行為, 獲取經濟上之利益所舉辦, 無論是否有盈虧)
2>不能向觀眾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參加舞會的人員產生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個人或團體產生的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參加舞會的人員, 使用捐助箱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辦舞會現場無論本單位或其他團體, 使用捐助箱收費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或其他理由而收費
→辦舞會已有向慈善團體或政治捐獻收取費用的行為, 不能因場地租借費、清潔費而收費
3>不能向表演者支付報酬→辦舞會如有表演團體表演, 且有支付車馬費或表演費等費用行為
→辦舞會如有教學, 且有支付車馬費或教師鐘點費等費用行為
4>特定的活動 →辦舞會不固定時間, 非常態性, 則可.
但是 " 合理使用 " 前提是先須具備上列四項, 缺一不可.
聯歡會舉辦的音樂,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
另又牽涉到 " 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B) 為了讓參加營隊的舞友或舞會的舞友, 在現場播放 『 原編者_臺灣或外國的老師介紹的舞曲』錄像DVD
為的是讓大家能更清楚了解正確的舞步與風格,
這有違反 " 著作權 " 嗎 ?
公開的活動場所舉辦時的音樂, 必須經過作曲者授權, 如果有作詞也須經過作詞者授權, 所學的舞蹈也須經過編舞者授權, 才能公開播放,
所以1>之前營隊中所拍的影像還是需經過授權.
2>購買的影像分家用版與公播版, 公播版才可公開播放.
另又牽涉到 " 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
音樂類可向" 著作權管理團體 " 申請授權, 如 " 著作權管理團體 " 資料庫無這隻音樂的資料, 會向《姐妹會》-簽訂合作協會洽詢是否同意.
[ 本帖最後由 shelton 於 2010-7-10 02: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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