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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建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_舞蹈類的著作權
james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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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10:31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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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字又那麼小...折騰我的老花眼呦...!!!的部份
每個樓層標示左邊 有大.中.小 三個框框
按"大"  就不折騰了...


蛤...真的...
早說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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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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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10:38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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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uangming 於 2010-7-10 09:16 發表



最簡單的說法就是
你想在不是家裡以外的公眾地方
使用擴大機放出你NOTEBOOK與MP3裡面的音樂
你就至少要付兩筆費用

一筆是類似ACRO所宣導的『公開演出』的費用                       ---你可把他當 ...

所以...
認真講
我們所有的聯歡都有音樂版權的問題囉.!!!!
只是..不可說...不可說囉 !!!!
("豐年海洋之歌"女聲版.有買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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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足天使 (裸足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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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0 10:47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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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james 於 2010-7-10 10:38 發表



所以...
認真講
我們所有的聯歡都有音樂版權的問題囉.!!!!
只是..不可說...不可說囉 !!!!
("豐年海洋之歌"女聲版.有買使用權 !!!)

應該是  只能偷偷做  不能說





願~暖色浮餘生 有好人相伴

我若盛開,蝴蝶自來;我若精彩,天自安排。
不亂於心,不困於情 。不畏將來,不念過往 。
如此,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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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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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1 18:24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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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付費對象擬擴大

2009-08-13 工商時報【呂雪彗/台北報導】

由於各著作權仲介團體積極向各行各業利用音樂行為主張權利,引發諸多爭議,行政院決定修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新增共同使用報酬率規定,未來經濟部將公告旅館、美容業、KTV、卡拉OK及伴唱機等利用音樂行為的態樣必須付費,並指定著作權仲介團體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單一收費標準。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政院版送立法院審議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在立法院引發諸多爭議,集管團體家數眾多,各家仲介團體之收費標準不一,導致利用人洽談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困難,仲團因收不到支付使用報酬,動輒要提出告訴,引發利用人恐慌,不斷向立委陳情,指修法方向無法徹底解決爭議。

     在立委提出修正版,且要求智慧局進一步檢討下,智慧局召開公聽會與專家諮詢會議後,提出12項條文再修正案。

     王美花說,未來集管團體可成立聯合收費窗口,各家共同協商如何向利用人收取共同使用報酬率費用多寡,及如何分配各家費率,一旦談不攏,智慧局會介入作出費率決定,這就是「單一費率」的概念,利用人不必一家家和仲團協商。

     未來智慧局會指定公告利用型態,並公告有那些仲團須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王美花說,未來例如電台、電視台之公開播送、前述公開播送後旅館、美髮美容業、醫院、遊覽車等公開場所二次利用行為、KTV、卡拉OK及伴唱機之利用及網路廣播、電視、音樂欣賞或下載等大量利用著作的利用型態,都可能被公告為利用型態,必須付費。

     原則上涉及2個以上集管團體均得收費時,應被指定為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利用型態。王美花說,目前利用音樂情況最普遍,這種利用音樂型態集管團體有5家,其中3家是音樂詞曲著作協會,2家是錄音著作協會。一旦指定利用態樣共同使用報酬費未訂出之前,不得向利用人收費。

     對於計費方式這次也有改變,由於利用人實際利用各家團體著作數量多寡不盡相同,如團體僅訂有依一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的計費模式,即使利用人實際利用之數量偏低,仍需支付與利用量高時相同費用,並不公平,這次增訂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金額計算(即單曲計費)模式,增訂概括授權時應同時訂定依一定金額或比率及依單一著作單次使用的金額等二種計費方式。

     對於經審議的使用報酬率宜維持一段實施期間,行政院版草案原定2年,各界認過短,不利使用報酬率穩定,這次修正為3年,但有重大情事變更時,利用人可申請審議、集管團體也得重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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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1 18:43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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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A是管理音樂著作重製的代理協會(協會的主席http://www.mpa-taipei.org.tw/)

音樂著作仲介團體
目前國內有大量被授權管理境外地區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
如蝗蟲葛格說的 MUST(www.must.org.tw)
不過大概只在確認曲目方面對大家有幫助,他們無法管理重製。
(但若成品要放在網站給大家下載,找他們就對了…)

如果連這些團體都找不到版權人,智財局為避免麻煩的一慣說法是
「建議」你不要使用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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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1 18:50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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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MCAT、MUST、TMCS及RPAT等4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09916001441號

主旨:公告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 (TMCS)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等4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並應於101年2月10日前完成。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項「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係指購買或租用電腦伴唱機後於公開場所使用而構成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不包括KTV等視聽歌唱業者組合VOD、錄影機或伴唱機等點唱設備公開演出之情形。
二、被指定之集管團體即有就指定之利用型態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協商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收取之義務,如被指定之集管團體至101年2月10日前仍未能完成共同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此時利用人如有適用該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需要,得依本條例第24條第7項規定以書面向集管團體要求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但如共同使用報酬率於101年2月10日前即已協商完成,得提前實施,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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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unny 於 2010-7-11 18:50 發表
公告:指定MCAT、MUST、TMCS及RPAT等4集管團體就「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09916001441號

主旨:公告指定社團法人台灣音 ...

@@@@@@@@暈..暈...暈....
還是去看世足賽... 章魚哥血戰鸚鵡兄.比較有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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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直接跳到 那些授權要向那些單位資詢 太快了點
先從比較基本的開始吧

我們主要會遇到的授權種類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則因不同之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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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7-12 11:26  資料  個人空間  短訊息  加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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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unny 於 2010-7-12 00:30 發表
可能直接跳到 那些授權要向那些單位資詢 太快了點
先從比較基本的開始吧

我們主要會遇到的授權種類

        著作人依著作權法所享有的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所享有之著作人格 ...

先從比較基本的開始吧
sunny 您真好
知道我們可能看不懂





王煌明(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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蝗蟲葛格過獎了
個人只是認為 法條是死的
我們的重點應該把它放在積極的循法來得到權利的保障
而非消極的去避免侵權  事實證明(如前各位敘述的合理使用) 根本無法可避
與其抱著一顆不定時炸彈  不如大家研究研究如何拆解  但防爆裝備請先穿好

因為本人對這領域不熟諳
若問我如何突破法令開發水利地還可以
若問如何在這方面如何取得各項授權
有些問題就要問問 各位前輩辦活動所累積的經驗談 及 法界的舞友了
我個人只能單就收集的法令  說說自己的看法  大家研究看看

另外 請壇主  營主  旅居國外  及其他熟悉國外市場的前輩們
談談國外是如何處理這些授權問題的
這國外案例參考對照  是極為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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