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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分享] 綜所稅列報扶養的要求
tanbin (冰糖燕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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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列報扶養的要求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應符合那些要件?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96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77,000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96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77,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77,000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 本帖最後由 tanbin 於 2008-5-27 09: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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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那些要件?兄弟姊妹未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20歲以上的兄弟姊妹,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醫師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證明。但是20歲以上的兄弟姐妹,如果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因目前教育部並未認可大陸地區學校學歷,因此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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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未滿20歲,還應檢附他的父母親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是年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則應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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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2.因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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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是否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因其薪資所得免稅,所以,其子女自然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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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者年度中滿20歲或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20歲或者滿20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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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常見的扶養問題,國稅局要求的資格
若是有不太懂的..可以再提問...儘量幫大家找到答案
再者....申報的方式大略分成電腦及人工兩者

要提醒大家國稅局的電腦核對是很強地.......請不要對網路申報心存僥倖

這是明示 也 是 暗 示

有的時候也是要勤勞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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